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菏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菏泽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单县郓城分校区、继续教育学院和远程教育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报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办公室应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要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公务接待酒店实行定点制,一般应安排在学院餐厅或定点饭店。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单制度,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各行政部门、教辅单位和群团组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院系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报批。
第八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确需在接待场所用餐的,一律凭票安排份饭。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地方菜、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海参、鲍鱼、大虾等高档菜肴和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午晚餐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本市工作人员一律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每人每餐30元。
严格控制接待用酒。公务接待用餐,午餐一律不准饮用白酒、红酒、啤酒等一切含酒精的饮品;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价格100元/瓶以内)或提供当地产白酒(价格80元/斤以内)或普通啤酒,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中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层面的接待,由学院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一客一结”制度。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连同接待公函和审批单一并入账,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接待清单报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际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财务处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严格把关。审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外事接待工作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2.菏泽学院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