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学校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按照“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督促并协调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精神,贯彻落实学校的决策部署,以及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条 督查督办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部门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的办理情况;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落实情况;
(四)学校重要决策、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领导负责原则。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所有督查督办事项均需校领导审批并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二)实事求是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督办情况。
(三)时效性原则。坚持急事急办,按照《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要求按时办结。
(四)服务性原则。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员工为根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督查督办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发督查督办通知、电话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办理。
(二)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督办人员采取明察暗访形式,直接进行实地督查。
(三)调研督查。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报告,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一)立项。根据有关会议、决议、文件精神和领导指示,学校办公室确立督查督办事项,已立项准备督查督办的事项应编号登记,根据分工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分管校领导签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该校级领导即为事项指令人。
(二)督查督办通知。学校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或通过电话通知,提出督办要求及办理时限。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即为承办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并附带说明协办情况。
(三)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单位的事项,跟踪检查,督促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办人员要及时督促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按时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学校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书面报告,及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五)归档。对督促检查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二)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学校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情况通报制度。为便于全校直观了解各单位承办(协办)督查督办情况,学校对各单位落实督查督办情况施行量化打分,各承办(协办)单位基数分数为60分,按期完成,则每项给主办单位加5分、协办单位加3分;未按期完成,则每项给主办单位扣5分、协办单位扣3分。每月底印发《督查工作简报》,通报本月份各单位落实督察督办情况量化分数排行榜,对落实情况好的前三名给予表扬鼓励,对落实不力的后三名予以通报批评。对承办单位的好做法加以总结推广;后三名的承办单位,其负责人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意见。
(四)责任追究制度。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处、工会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将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的职责纳入考核(监察)体系,对屡督不办或完成较差者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在“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制度,规范程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三)工作人员要树立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四)督查督办过程中,督查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单位的事项,单位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严禁承办(协办)单位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
(五)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有明确的督办结论;确因政策或其它客观原因限制不能办理的,以及未按时或未保质完成的工作,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向督查督办部门说明原因。
第九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学校不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和巡查,检查各单位履职情况,推进工作作风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菏泽学院督查督办事项通知单
2.菏泽学院督查督办情况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