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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2015年09月01日 16:0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菏泽学院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党委会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执行的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讨论确定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规划和重要制度;

(四)研究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统一战线、安全稳定、和谐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方案和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和党政各级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轮岗和交流,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方案及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七)审批基层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成员改选结果。

(八)研究决定教代会、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心下一代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进行的表彰和报送上级表彰的人选;审定报送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按规定权限研究决定对犯错误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十)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及年度进人计划;

(十二)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及预算外大额经费支出;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以及重要无形资产管理和授权使用方案;

(十四)审议院长办公会提交的有关事项;

(十五)处理学校重大突发事件;

(十六)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将议题和有关材料于会前三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议题后报党委书记审批。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前,应就议题内容与院长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第五条 凡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方案或建议。

第六条 会议议题及时间和地点,由办公室提前1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交,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至少举行1次。如遇重要或紧急情况,由党委书记确定,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由其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委员代为转达;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成员缺席会议时,其分管事项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讨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议题时,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派办公室主任通报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确定,只在讨论相关内容时列席。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对干部任免事项,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议题应逐项讨论,议题由提出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一般情况下,党委书记最后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 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持人对讨论和表态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决策方案进行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争议较大,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将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归档,永久保管。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十六条 根据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会议做出的决议,由党委书记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后,院长办公会应当及时提出落实意见,并就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会的决议事项,根据《中共菏泽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人的发言,不能私下讨论。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讨论党员发展、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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