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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09月11日 15:57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校领导与广大师生员工的沟通联系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师生员工的实际问题,提高学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领导接待日工作由全体校领导轮值负责;如轮值校领导因开会、出差或临时重要事宜不能接待,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做相应调整。

第三条 校领导接待日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三下午3:00—5:00(逢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暂停);接待地点安排在综合办公楼106室。校领导接待日的安排列入学校周工作日程安排表并在学校(办公室)主页进行公布。

第四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可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学校办公室督查科提出预约,并按要求填写预约登记表,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访谈。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体应推选代表预约访谈,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落实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的领导,并及时通知预约单位或个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

第六条 负责接待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诉求、意见和建议,能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情况,并将反映事项交学校办公室落实办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向访谈人员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协调、记录、督办和归档工作。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要在学校办公室协调、督办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校办公室反馈给访谈人。对于访谈人所反映的具有代表性的共性问题,学校办公室可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在学校(办公室)主页面向全校公布。

第八条 访谈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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