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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09月14日 15:59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以及有外事接待任务的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务用车管理、配备、使用监督和报废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一)学校公务用车均根据工作需要实行派车制。

(二)公务用车管理以保障校级公务用车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可为各单位组织承办的重大活动或特殊需要提供适量服务。使用单位须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派车,所需经费从使用单位包干经费中列支。

(三)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五条 公务用车应优先配备使用国产汽车、自主品牌或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应按照规定年限更新,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须按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更新计划统筹安排预算经费并严格管理。招标采购部门根据更新计划统一采购。旧车处置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置换、报废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务用车产权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车辆的调拨、转籍、过户和报废并报相关单位备案、注销。

第九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公务用车须集中停放,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学校车库或指定位置,不准私自在校外或家属区停放。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二)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建立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实行驾驶员动态考核,采取交通安全奖惩措施,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确保行车安全,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三)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按公车油耗、运行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严格登记并定期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

第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严格按规定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根据需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要服从学校办公室的派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二)驾驶员上班及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随时出车。

(三)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保障行车安全。

(四)驾驶员要按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

第十二条 车辆经费结算办法

(一)学校办公室依据公务用车审批单按月结算。

(二)各单位业务用车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学校统一将业务用车经费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自主掌握。

(三)各单位、部门有专项经费的会议活动用车,其费用从相关会议或有关专项经费中支付。

(四)驾驶员、用车人每次用车都须如实核算行车里程,并在公务用车审批单上签字。没有用车人签字的用车记录单,用车单位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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