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强学校对捐赠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一切来自国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支持菏泽学院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和各界友人的捐赠,捐赠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但捐赠资产必须是捐赠人的合法所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经学校批准。
第三条 捐赠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指定捐赠,二是非指定捐赠,具体形式应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学校将按照“归口集中、尊重捐赠者意愿、合理分配和使用”的原则管理捐赠资金和实物,更好地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
1.法律法规所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
2.国家禁止进口的各类设备;
3.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设备;
4.有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学校利益;
5.经学校研究其它不能接受的资产。
第五条 学校合作发展处(校友总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各种捐赠,负责向捐赠者发放荣誉证书,提供相关凭证。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的捐赠,必须首先告知学校合作发展处,并由学校合作发展处(或受捐赠单位)负责到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测试中心、图书馆等部门完善捐赠物的入账、入库、建卡等手续。
第六条 学校对捐赠的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行校、系(院、分校区、研究所、中心、部、处、馆)两级管理。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按捐赠者意愿使用;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给学校的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给有关系(院、分校区、研究所、中心、部、处、馆)使用的资金,在学校财务处入账后由学校将捐款按捐赠者意愿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划拨至有关系(院、分校区、研究所、中心、部、处、馆)。
第七条 学校合作发展处负责对所有捐赠进行登记并分类造册,提请“捐赠资产处置工作小组”提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处置建议方案,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交由相关部门使用和管理。凡单位价格或评估价格在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遵照《菏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无形资产的,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捐赠资金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截留、挪用和私分)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捐赠资金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应纳入资产管理,严禁自收自支。凡因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而造成捐赠资金流失和浪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为方便捐赠者办理手续,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